心理學

​根據幾乎一致的意見,一個人可以包含的不同類型的人格,與此相關的是,一個人的不同類型的自尊可以用物理人格的等級量表的形式來表示在底部,精神在頂部,以及各種類型的物質(位於我們的身體之外)。 ) 和介於兩者之間的社會人物。 通常,照顧自己的自然傾向使我們想要擴展個性的各個方面; 我們故意拒絕只在我們自己身上發展我們不希望成功的東西。 這樣,我們的利他主義是一種“必要的美德”,而憤世嫉俗的人,在描述我們在道德領域的進步時,並非完全沒有理由,回憶起著名的關於狐狸和葡萄的寓言。 但這就是人類道德發展的過程,如果我們同意最終我們能夠為自己保留的那些人格類型是(對我們而言)內在功德最好的,那麼我們就沒有理由去抱怨我們以如此痛苦的方式理解他們的最高價值。

當然,這不是我們學會將低級人格從屬於高級人格的唯一方法。 毫無疑問,在這篇文章中,倫理評價起著一定的作用,最後,我們對他人行為的判斷在這裡也有不小的重要性。 我們(心理)本性中最奇怪的規律之一是,我們喜歡觀察自己的某些品質,這些品質在別人身上似乎讓我們感到噁心。 另一個人的身體不整潔,他的貪婪、野心、暴躁、嫉妒、專製或傲慢,不能引起任何人的同情。 完全留給我自己,也許我會心甘情願地讓這些傾向發展,直到很久之後我才意識到這樣一個人應該在其他人中佔據的位置。 但由於我經常要對他人做出判斷,我很快就學會了從別人的熱情的鏡子中看到,正如 Gorwich 所說,這是我自己的反映,我開始思考他們與我對他們的感受截然不同. 同時,當然,從小灌輸的道德原則極大地加速了我們反思的傾向。

這樣,我們就得到了人們根據尊嚴對不同人格類型進行等級排列的尺度。 一定程度的身體利己主義是所有其他類型人格的必要襯裡。 但他們試圖減少感性元素,或者充其量是為了平衡它與性格的其他屬性。 從廣義上講,人格的物質類型優先於直接人格——身體。 我們認為,不能為了物質福利的普遍改善而犧牲一點食物、飲料或睡眠的人是一種悲慘的生物。 社會人格整體上優於物質人格。 我們應該重視我們的榮譽、朋友和人際關係,而不是健康和物質福利。 另一方面,精神人格應該是一個人的最高財富:我們寧願犧牲朋友、好名聲、財產,甚至生命,也不願失去人格的精神利益。

在我們的各種性格中——身體的、社會的和精神的——我們一方面區分直接的、真實的,另一方面區分更遠的、潛在的、更短視的和更有遠見的對事物的看法,反對第一個而贊成最後一個。 為了整體健康,有必要犧牲當下的一時快樂; 一個人必須放下一美元,意思是得到一百; 既要與當下的名人斷絕交情,同時又要在未來獲得更有價值的朋友圈; 為了更可靠地獲得靈魂的救贖,一個人必須失去優雅,智慧,學習。

在這些更廣泛的潛在人格類型中,潛在的社會人格是最有趣的,因為它存在一些悖論,並且與我們人格的道德和宗教方面密切相關。 如果出於榮譽或良心的原因,我有勇氣譴責我的家人、我的政黨、我的親人圈子; 如果我從新教徒變成天主教徒,或者從天主教徒變成自由思想者; 如果我從一個正統的對抗療法從業者那裡成為一個順勢療法或其他醫學派別,那麼在所有這些情況下,我都會冷漠地忍受失去我的社會人格的某些部分,鼓勵自己認為更好的公共法官(在我之上)可以與那些在此時針對我的判決的人相比。

在訴諸這些新法官的決定時,我可能是在追求一個非常遙遠且難以實現的社會人格理想。 我不能指望它在我有生之年實現:我什至可以指望後世,如果他們知道我的做法,他們會贊成我的做法,而我死後,我的存在將一無所知。 儘管如此,讓我著迷的感覺無疑是一種尋找社會人格理想的願望,如果有的話,這種理想至少應該得到最嚴格的法官的認可。 這種人格是我最終的、最穩定的、最真實的、最親密的願望對象。 這位法官是上帝、絕對思想、偉大的伴侶。 在我們這個科學啟蒙的時代,關於禱告的功效問題有很多爭論,也提出了很多贊成和反對的理由。 但與此同時,我們幾乎沒有提到為什麼我們特別祈禱的問題,根據無法抑制的祈禱需求,這個問題不難回答。 人們有可能以這種違背科學的方式行事,並會在整個未來時間繼續祈禱,直到他們的心理性質發生變化,這是我們沒有理由期望的。 <…>

社會人格的一切完善都在於用上級代替下級法院。 就最高法官而言,理想的法庭似乎是最高的; 大多數人要么經常或在生活中的某些情況下求助於這位最高法官。 人類的最後後代可以通過這種方式爭取最高的道德自尊,可以承認某種權力,某種生存權。

對於我們大多數人來說,在所有外部社會人格完全喪失的那一刻,一個沒有內在避難所的世界將是某種可怕的深淵。 我說“對我們大多數人來說”是因為個人可能在他們能夠體驗到的對理想存在的感覺程度上有很大差異。 在某些人的心目中,這些感受比在其他人的心目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最有這些感覺的人可能是最虔誠的。 但我敢肯定,即使是那些聲稱完全沒有它們的人,也是在自欺欺人,實際上至少有某種程度的這種感覺。 只有非畜群動物可能完全沒有這種感覺。 也許沒有人能夠以法律的名義做出犧牲,而不在某種程度上體現為某種犧牲而付出的法律原則,而不期望得到它的感激。

換句話說,完全的社會利他主義幾乎不可能存在; 一個人幾乎從未發生過完全的社會自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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