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油和歐洲立法

精油和歐洲立法

精油的調節取決於它們的用途

從純粹的芳香用途到治療用途,包括化妝品用途,同一種精油可以找到多種多樣的用途。 這些油的多功能性說明目前在法國沒有適用於所有精油的單一法規,而是根據它們的用途制定了多種法規。1. 例如,旨在為環境空氣增香的精油必須按照與危險物質有關的規定進行標記,而用於美食的精油必須符合為食品製定的規則。 至於聲稱有治療作用的精油,它們被視為藥物,因此只有在獲得上市許可後才能在藥房購買。 某些已知具有潛在毒性的油也保留在藥房出售。2,如大小艾草的精油(艾蒿 et 青蒿 L.), 艾 (蒿屬 L.) 甚至藥用鼠尾草 (鼠尾草 L.) 因為它們的 thujone 含量,一種神經毒性和流產的物質。 當一種精油有多種用途時,產品標籤必須提及這些用途中的每一種。

一般來說,為了讓消費者了解情況,精油的包裝必須提及它們包含的任何過敏原、危險象形圖(如果它們被歸類為危險品)、批號、有效期。 使用、開封後的使用期限和準確的使用方式。 然而,考慮到過於復雜和限制,這些要求遠未全部滿足,因為 2014 年的侵權率記錄為 81%。3.

來源

S 使用精油的後果,負責社會和團結經濟和消費的部委的回應,www.senat.fr,2013 年 2007 年 1121 月 3 日第 2007-4211 號法令,公共衛生第 13-2014 條代碼,www.legifrance.gouv.fr DGCCRF,精油,www.economie.gouv.fr,XNU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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