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污染無效的 5 個原因

塑料袋正在發生一場真正的戰爭。 世界資源研究所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最近的一份報告稱,至少有 127 個國家(在審查的 192 個國家中)已經通過了管理塑料袋的法律。 這些法律的範圍從馬紹爾群島的徹底禁令到摩爾多瓦和烏茲別克斯坦等地的逐步取消。

然而,儘管法規有所增加,塑料污染仍然是一個主要問題。 每年約有 8 萬噸塑料進入海洋,危害水下生物和生態系統,最終進入食物鏈,威脅人類健康。 據報導,在歐洲、俄羅斯和日本的人類排泄物中甚至發現了塑料顆粒。 據聯合國稱,塑料及其副產品對水體的污染是一種嚴重的環境威脅。

公司每年生產約 5 萬億個塑料袋。 其中每一個都可能需要 1000 多年才能分解,只有少數被回收利用。

塑料污染持續存在的原因之一是世界各地對塑料袋使用的監管高度不平衡,違反既定法律的漏洞很多。 以下是塑料袋法規未能像我們希望的那樣有效地幫助對抗海洋污染的幾個原因:

1. 大多數國家未能在塑料的整個生命週期內對其進行監管。

很少有國家對塑料袋的整個生命週期進行監管,從生產、分銷和貿易到使用和處置。 只有 55 個國家完全限制塑料袋的零售分銷以及生產和進口限制。 例如,中國禁止進口塑料袋,要求零售商向消費者收取塑料袋費用,但並未明確限制塑料袋的生產或出口。 厄瓜多爾、薩爾瓦多和圭亞那隻對塑料袋的處置進行監管,而不是對其進口、生產或零售使用進行監管。

2. 與完全禁止相比,各國更喜歡部分禁止。

89 個國家選擇對塑料袋實行部分禁令或限制,而不是完全禁令。 部分禁令可能包括對包裝厚度或成分的要求。 例如,法國、印度、意大利、馬達加斯加和其他一些國家並沒有完全禁止所有塑料袋,但它們禁止或徵稅厚度小於 50 微米的塑料袋。

3. 幾乎沒有國家限制塑料袋的生產。

數量限制可能是控制塑料進入市場的最有效手段之一,但也是使用最少的監管機制。 世界上只有一個國家——佛得角——對生產實行了明確的限制。 該國對塑料袋的生產實行了一定比例的減產,從 60 年的 2015% 開始,到 100 年全面禁止塑料袋生效時減產至 2016%。 從那時起,該國祇允許使用可生物降解和可堆肥的塑料袋。

4. 很多例外。

在 25 個禁止塑料袋的國家中,有 91 個有豁免,而且通常不止一個。 例如,柬埔寨對少量(小於 100 公斤)的非商業塑料袋免於進口。 14 個非洲國家的塑料袋禁令有明確的例外。 例外情況可能適用於某些活動或產品。 最常見的豁免包括易腐爛和新鮮食品的處理和運輸、小型零售物品的運輸、用於科學或醫學研究以及垃圾或廢物的儲存和處置。 其他豁免可能允許將塑料袋用於出口、國家安全目的(機場和免稅店的袋子)或農業用途。

5. 沒有使用可重複使用的替代品的動機。

政府通常不為可重複使用的袋子提供補貼。 它們也不需要在塑料或可生物降解袋的生產中使用回收材料。 只有 16 個國家對使用可重複使用的袋子或其他替代品(例如由植物材料製成的袋子)制定了規定。

一些國家正在超越現有法規,尋求新的有趣的方法。 他們正試圖將塑料污染的責任從消費者和政府轉移到製造塑料的公司身上。 例如,澳大利亞和印度採取了要求生產者擴大責任的政策和要求生產者對清潔或回收其產品負責的政策方法。

採取的措施仍然不足以成功對抗塑料污染。 塑料產量在過去 20 年翻了一番,並有望繼續增長,因此世界迫切需要減少一次性塑料袋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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